依據(jù)《污染地塊土壤環(huán)境管理辦法(試行)》(環(huán)保部第42號令)等相關規(guī)定,現(xiàn)將《蘭州市榆中縣18個重點建設用地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》的主要內(nèi)容公示如下。
一、基本信息
蘭州市榆中縣18個重點建設用地地塊位于甘肅省蘭州市榆中縣,包括由榆中縣自然資源局提供的地塊清單表中的18個地塊(20個地塊編碼)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,地塊具體信息如下:
2017-HP-13-02 地塊占地面積為 48951.13平方米,地塊中心坐標:東經(jīng) 103.968807,北緯 35.994063;
2017-HP-22地塊占地面積為 62035.05平方米,地塊中心坐標:東經(jīng) 103.984147,北緯 35.990353;
2019-JY-01 地塊占地面積為 18231.13平方米,地塊中心坐標:東經(jīng) 104.058063,北緯 35.987129;
2020-XG-10 地塊占地面積為 51297.16平方米,地塊中心坐標:東經(jīng) 104.167918,北緯 35.952260;
2017-CH-17-02 地塊占地面積為 34789.00平方米,地塊中心坐標:東經(jīng) 104.097165,北緯 35.861452;
2018-CH-21-01 地塊占地面積為 57587.80平方米,地塊中心坐標:東經(jīng) 104.100829,北緯 35.860632;
2018-SJ-05-01 地塊占地面積為 43238.35平方米,地塊中心坐標:東經(jīng) 104.132582,北緯 35.863915;
2019-CH-13-01 地塊占地面積為 53978.07平方米,地塊中心坐標:東經(jīng) 104.092596,北緯 35.868228;
2017-CH-13 地塊占地面積為 48026.48平方米,地塊中心坐標:東經(jīng) 104.112659,北緯 35.859773;
2018-CH-16-03 地塊占地面積為 49094.74平方米,地塊中心坐標:東經(jīng) 104.100201,北緯 35.854934;
2018-CH-16-04 地塊占地面積為 28144.92平方米,地塊中心坐標:東經(jīng) 104.101593,北緯 35.855361;
2019-CH-08 地塊占地面積為 12530.72平方米,地塊中心坐標:東經(jīng) 104.118641,北緯 35.839656;
2020-CH-05-01、2020-CH-05-02地塊占地面積分別為 13182.91平方米、6480.83平方米,地塊中心坐標:東經(jīng) 104.102052,北緯 35.857678;
2020-CH-08地塊占地面積為 68161.96平方米,地塊中心坐標:東經(jīng) 104.103204,北緯 35.841925;
2018-CH-33地塊占地面積為 60120.92平方米,地塊中心坐標:東經(jīng) 104.111820,北緯 35.856296;
2020-CH-03、2020-CH-30 地塊占地面積共計 118722.00平方米,地塊中心坐標:東經(jīng) 104.127151,北緯 35.865373;
2020-CH-35 地塊占地面積為 80960.82平方米,地塊中心坐標:東經(jīng) 104.127924,北緯 35.870136;
2020-CH-36-01 地塊占地面積為 72915.98平方米,地塊中心坐標:東經(jīng) 104.135477,北緯 35.844688。
二、調查結論
據(jù)資料收集、現(xiàn)場踏勘及人員訪談結果地塊使用歷史有住宅、政府部門辦公用地、醫(yī)院用地、耕地以及荒地。所有地塊內(nèi)無潛在污染物。相鄰地塊使用歷史和現(xiàn)狀主要為農(nóng)田、荒地、民宅、政府部門辦公用地、教育設施用地、道路等非工業(yè)用地,所有調查地塊及相鄰地塊內(nèi)均無工業(yè)生產(chǎn)。
至2022年4月8日調查人員現(xiàn)場踏勘時,所有項目地塊已根據(jù)住宅用地和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規(guī)劃用途進行開發(fā)建設,其中2017-CH-17-02 地塊、2018-CH-21-01 地塊、2018-SJ-05-01 地塊、2019-CH-13-01 地塊、2017-CH-13 地塊、2018-CH-16-04 地塊、2018-CH-16-03 地塊、2019-CH-08 地塊、2020-CH-05-01 和 2020-CH-05-02 地塊、2020-CH-08 地塊、2018-CH-33 地塊、2017-HP-13-02地塊、 2017-HP-22 地塊、2020-CH-35地塊、2020-CH-03地塊和2020-CH-30地塊、2020-XG-10地塊地、2020-CH-36-01地塊19個地塊編碼17個地塊正在建設,2019-JY-01地塊項目已建成投入使用。
現(xiàn)場踏勘期間,所有調查地塊內(nèi)未發(fā)現(xiàn)危險廢物儲存或使用痕跡,未發(fā)現(xiàn)地塊內(nèi)有外來堆土或固體廢物堆存,未發(fā)現(xiàn)化學品的使用痕跡,所有調查地塊內(nèi)無異味,在調查地塊范圍內(nèi)未發(fā)現(xiàn)地下儲存槽罐及化學品輸送管道。所有調查地塊及周邊未曾發(fā)生過環(huán)境污染事件。因此,地塊歷史使用過程中對地塊內(nèi)及周邊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可能性極小。
綜合而言,所有地塊內(nèi)當前和歷史上無可能的污染源,地塊歷史使用過程對土壤及周邊環(huán)境造成影響極小,沒有土壤環(huán)境風險,地塊的環(huán)境狀況可以接受。根據(jù)第一階段調查確認:地塊內(nèi)及周圍區(qū)域當前和歷史上均無可能的污染源,地塊土壤未受到過任何污染,地塊的土壤環(huán)境狀況可以接受,不需要進行第二階段的調查,調查活動可以結束。
三、調查建議
1、本次地塊調查結束后,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號)的相關要求,將調查報告主要內(nèi)容通過網(wǎng)絡、報紙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。
2、本次調查結果表明,該地塊土壤不存在污染,不屬于污染地塊,該結論針對2022年4月前的地塊環(huán)境現(xiàn)狀。如后期發(fā)現(xiàn)地塊有外來污染堆土或建筑垃圾,建議立即向環(huán)境主管部門匯報,并采取相關措施。
3、在工程建設基坑開挖過程中,如發(fā)現(xiàn)地塊存在其他區(qū)域土壤問題,可根據(jù)現(xiàn)場具體情況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或另行補充調查。
4、調查地塊后期建設及使用過程中,應做好環(huán)境保護工作,防止土壤污染,并接受環(huán)境主管部門的監(jiān)督,避免建設使用過程對地塊及周邊區(qū)域造成污染
四、地塊信息公示單位
委托單位:榆中縣自然資源局
聯(lián)系人:張麗君
聯(lián)系電話:0931—5609585